座谈会

交通部黄先耀副部长在纪念《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06-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 实现交通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交通部副部长 黄先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是《水土保持法》实施15周年纪念日,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召开《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座谈会,回顾总结15年来《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情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交通行业是与水土保持关系比较密切的行业之一,《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对交通行业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行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处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15年来交通行业贯彻《水土保持法》的情况,我们重点抓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两个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制度建设。《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交通部门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交通行业的特点,不断制订和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水土保持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为交通行业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将水土保持工作落到实处提供了系统的法制保障。2001年,我部会同水利部制订了《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水行政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意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由各级水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公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2005年,针对山区容易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的情况,我部又专门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山区公路建设牢固树立“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思想,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影响、最强力度地恢复,有效地指导了山区公路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除此之外,在我部制订的《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等法规中都有关于水土保持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另外,在我部颁发的62项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中,有13项标准规范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有关条款纳入其中。总的来看,这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水土保持法》和行业法规为依据,在深化、细化上下功夫,增强了操作性,完善了交通行业加强水土保持的法规体系,为在行业内顺利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发挥了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二是落实措施。主要是在水土保持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抓住三个关键环节,保证各项法规规范得到贯彻和实施。一是抓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申报。这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水土保持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手段。交通行业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与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同步进行。同时,针对交通基本建设的特点充分论证并优化设计方案,尽可能避开水土保持的敏感地段,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自“九五”以来,所有开工的大中型交通建设项目,均按规定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通过后实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交通行业共完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达1200余项,仅2005年一年就完成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127项。二是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做好水土保持措施的施工组织工作,实行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制度,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三是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以航电枢纽建设为例,目前,由交通系统负责的全国在建航电枢纽共12座,总装机容量157万千瓦,共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2.22亿元,为保证项目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证。
交通行业在贯彻《水土保持法》的过程中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水土保持法》中对有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或者是规定得过于原则,在某些方面可操作性相对差一些。再加上水土保持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遇到的问题较多,有时会导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对某些问题认识不一、做法不一的现象,影响了《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因此,下一步交通行业将继续深入研究行业发展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客观规律,积极探索具有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水土保持工作的新路子。我们还要继续与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兄弟部委搞好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继续加大在交通领域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力度,促使《水土保持法》在交通行业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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