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顾秀莲副委员长在纪念《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6-06-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座谈会,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刚才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同志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就《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作了介绍,对以前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意见,讲得都很好,我完全赞同。
《水土保持法》自l991年6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对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江河治理、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的十五年,是建国以来水土保持形势最好、成效最大、发展最快的时期,国务院、各级人大和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先后出台了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和文件,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水土保持法宣传,强化了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落实了水土保持管理职责,完善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建立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健全了监督执法体系和动态监测制度,加强了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开展了通过生态自我修复防治水土流失的探索与实践,全面开展了生态修复工程,全民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很大提高,全国每年综合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由上世纪90年代初的2万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4~5万平方公里,人为水土流失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很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走上了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轨道。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还没有根本扭转,开发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人口多、可利用水土资源不足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量大的矛盾更加尖锐,水土保持的任务依然相当艰巨。《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水土保持法律意识不强,强调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利益,不履水土保持法律义务,不承担水土保持法律责任,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现象仍然存在;大量泥沙淤积江河湖库,加剧洪水灾害;大量污染物进入江河水体,加重面源污染;大片林草植被退化,恶化了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多方面的危害。从长远看,随着人口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资源开发步伐的加快,经济发展和水土资源不足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可持续发展的压力会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90%以上生活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迫切需要通过水土保 持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每年因水土流失产生的耕地减少超过 100万亩,大面积的耕地、草场因水土流失在退化,对我国 的粮食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所以,水土流失既是经济落后 和生态恶化的集中体现,又是导致一些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缓 慢、群众生活贫困和生态进一步恶化的根源。水土保持既是 我国生态建设的重大问题,又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是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水土流失的严重性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认识我们肩负的历史责任和法律责任,切实履行好政府管理职能,努力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1、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领导是关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的重要性,把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层次来谋划部署,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作为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水土保持工作作为地区的重点基础设施来抓,切实抓出成效。地方各级政府要真抓实干,从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监督执法、增加投入等方面做出安排。要落实政府领导任期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对于恶化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绳之以法。
2、进一步加快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一是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当前,我们应当将水土流失严重、人口密度大、人口资源环境矛盾突出、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长江上中游、黄河上中游、珠江上游、首都水资源区、东北黑土区和北方农牧交错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继续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规划把坡耕地水土综合整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早日立项实施。二是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禁伐禁牧和轮封轮牧,依靠生态的自然修复能力,促进大面积的植被恢复,加快水土流失防治。三是开拓思路,多方筹资,多渠道增加投入。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非常艰巨,必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加到水土流失治理中来。在机制上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水土流失治理逐步实现由政府组织群众治理为主向与政府推动和依靠市场机制相结合转变。在政策上要在巩固和发展户包、租赁、拍卖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支持和鼓励其他社会成分参与治理开发。同时,落实今年中央l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和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争取从已经发挥效益的水利、水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工程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3、坚持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减少人为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法》是关于水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法律,为我们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希望水利部门进一步认真履行职责,深入贯彻实施好《水土保持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入“十一五”,我国的公路、铁路建设和矿山开采强度越来越大,贯彻《水土保持法》、防治水土流失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投资、财政、国土资源、铁路、交通、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水土保持义务和责任,做好各自领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围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把立项和开工建设审批关。凡涉及水土流失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要做到没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批准立项,不批准开工建设,从管理上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执法监督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执法成本高的问题。今后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要继续加强《水土保持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
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通过今天的会议,要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视,促进各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希望新闻舆论界加强舆论监督,对好的经验加以宣传和推广,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及破坏水土资源的典型要予以曝光,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齐心协力,进一步加快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把水土保持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努力开创水土保持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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