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座谈会

内蒙古水利厅水保处问善勇副处长作交流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11-1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加强水保监督执法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一、基本情况
     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很多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注意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序占压农田、林地、草地、水土保持工程等,滥采、滥挖、乱取、乱弃土石渣,造成的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同时也加剧了建设区域原有水土流失,致使很多地方的水土流失治理速度赶不上人为破坏的速度。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厂矿5116个,其中采矿业3863个,生产类工厂1253个,修筑公路、铁路2.6万多公里,排放废弃土石渣129053.95万立米,直接破坏地貌植被面积124平方公里。
     二、 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我区以能源、资源开发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的蓬勃开展,带动了全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经济发展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凸现,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对原本已经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也不断加剧。如何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真正做到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成为新时期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及时调整水土保持工作思路,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内容,逐步完善和规范管理,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保证水土保持基本国策制度贯彻落实的根本保障。全区各地根据地方特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出台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1993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和规章,1999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全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的通告》。“十五”期间,呼和浩特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水土保持条例》,通辽市、包头市出台了《通辽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其它盟市也结合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实际发布了禁牧令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实施,为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工作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推动和促进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启动了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行使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规费”征收三项基本行政职权,通过建立一系列相应的制度,规范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减少人为破坏,落实 “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首先从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生产、生产建设项目普查入手,分类建挡立卡;其次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发建设活动,明确有关规定;三是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严格生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针对开发建设单位只顾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行为,水保监督部门上下协作,采取法律手段和新闻曝光等办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的大案要案,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积极落实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和履行防治义务,推动了“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形成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防治水土流失的良好局面,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各地注重对监督执法人员、尤其是新到岗人员水土保持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2008年以来我厅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次,培训人员818人次。
     (三)加强宣传
     我们始终把水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作为水保工作的先导,下大力宣传普及水保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水保法制观念,为水保生态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在宣传形式上,坚持“把握一个宗旨,突出一个中心,围绕一个主题”的宣传战略,即把握“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宗旨,突出“预防为主”的中心,围绕“水土保持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的主题。在宣传方法上,采取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形式,特别是每年的《水土保持法》颁布纪念日,全区各地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水土保持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不仅有效地提高了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意识,而且使开发建设单位保护生态环境、治理人为水土流失的责任感显著增强,逐步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技术服务
     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上提供好服务。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管理,严格技术审查和行政许可审批。我们要求编制单位在方案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必须深入实地进行详尽的调查研究,提出的防治措施即要从水土保持角度考虑,也要从经济角度为建设单位考虑。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越级编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分解项目规模,技术市场恶性竞争等情况,自治区水利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和行政审批得到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水利厅在呼和浩特市组织召开了全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暨监测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十五”期间我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监测工作,研究讨论了水土保持技术市场存在的问题,根据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总体要求,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监测工作。这次会议是我区第一次专门召开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监测工作会议,表明我区水土保持工作开始从过去重治理轻管理开始向治理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式转变。同时,会议首次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保证我区水土保持事业良性发展的问题的意见。
    (五)加强部门协作和日常监督检查
     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方面,我们积极主动争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配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遏制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自治区人大先后多次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对水土保持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与发改委、经贸委、交通厅、环保局、国土资源厅、电力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保证了从各个环节上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建立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直在致力于抓好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通过督促检查和宣传引导,使建设单位(业主)逐步开始将水土保持方案从书本上开始落实到地上,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尽管落实程度参差不齐,真正及时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内容全部落实各项内容的建设项目还不是很多,但还是将生产建设项目等人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05-2009年,仅自治区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就达670余项,使自治区本级批准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95%以上,审批率达到100%。
     (六)树立一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典型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宣传需要用事实说话。推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以来,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广泛理解与支持,涌现出了一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先进典型,这些建设项目在建设与生产运行过程中,能够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有创造性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我们注重将这些先进单位树立为典型,通过典型宣传。如,内蒙古达拉特电厂、神华东胜矿区地处沙漠边缘,自然环境恶劣,水土流失严重,从建设初期,企业领导层就十分重视水土保持工作,积极与地方水土保持部门保持沟通,通过广大干部职工多年的努力,将昔日风沙滚滚的流沙地建设成一座现代化的园林式厂区;丹拉国道主干线巴拉贡—麻黄沟段工程项目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建立各种制度约束并跟踪监督施工单位的不合理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了对地表的扰动和植被的破坏,并根据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情况,修改了不合理的取土场设置和防护工程设计,并通过摸索实践,采取因地制宜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收到了良好效果。
     (七)依法推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随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的逐步建立和规范,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时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成为监督执法工作的又一个重点。近年来,我们一方面加强与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主体验收的前置条件;另一方面,重点加强了对进入验收阶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在主体工程进入试生产和试运行阶段后及时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通过水土保持验收评价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的落实结果,使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法律责任得到全面履行。截止2009年10月底,两年来自治区共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79项。
      三、存在问题
     (一)水土保持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水土保持法》颁布已有十多年,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形势下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水土保持法及其相应的法规体系已不能满足当前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亟待进行修改和完善。地方相应法规的修订工作也需及时开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待深入
     一些部门和地方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强调部门或地方利益,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生产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过程中迫于行政审批需要,虽然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但并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在很多生产建设项目中不能有效地落实。
     (三)水土保持督查能力有待提高
     建立一支专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提高执法队伍的思想、作风、业务、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制度,全面提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督察能力,提高督察的效率和效力,有效促进水土保持法的贯彻落实。
     (四)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不全面
     近年来,各地普遍将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了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大中型项目上,忽视了对中小型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地也反映中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起来的确比较困难,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较低,监督执法难度大。此外由于多方面原因,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还有空白领域,如城市改造和新区建设、工业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建设等领域以及低等级公路、低等级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工作还没有开展,还需要继续做工作。
     (五)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需要继续加强
     通过近年来的连续检查督促和本次专项行动,反映出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贯彻执行不力。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不重视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理解不全面,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滞后或者没有开展,主体工程完工后不进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在很多行业部门的概估算允许支出目录中并没有单列水土保持工作的相关费用,造成水土保持费用没有出处。
      四、今后几年的主要工作计划
     (一)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工作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是水利部在总结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中表现出来水土保持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做出的重要决定,是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效能和社会地位的一次良好机遇,自治区水利厅高度重视,研究制定了可行的实施方案,正在认真扎实地组织落实。
     (二)继续加强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
     继续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三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用制度约束管理行为。加强水土保持技术人才和监督执法队伍的培养,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和技术服务质量。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要形成制度化,改变一些地方存在的“以征代管“的监督管理方式。
     (三)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的管理
     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培育,空前活跃,但是我们也看到很多目前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几年,要研究制定对技术服务市场的管理措施,加强动态监督管理,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努力培养一个和谐、繁荣、有序的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市场。
     (四)尽快修订出台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缴上解困难重重,每年都要多次催促到位的也寥寥无几。有的地方征收不力,有的地方拖延或减少上解,有的地方以各种理由拒不上解,致使自治区本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捉襟见肘,工作很难深入开展。此外,原收费管理办法也存在诸多不足,不能满足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自治区水利厅已经研究确定了分级征收使用管理的基本思路,目前修订初稿已形成,将尽快下发各地征求意见。
     (五)重新划定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十年来我区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发建设利用格局显著改变,需要通过调查、分析和研究,重新确定自治区水土流失“三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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