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座谈会

辽宁省水利厅水保局蔡大为副局长作交流发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09-11-1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辽宁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辽宁省水土保持局

     近年来,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形势下,我省不断加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力度,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使我省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将近年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体系
     在《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出台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办法》,省政府公告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发布了《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三家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通知》,省水利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各市县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近年来省、市、县共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400多件。
     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的完善,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提高了可操作性、针对性,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更加系统、坚实。为满足新时期的执法需求,规范执法程序,我们在原有的执法文书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和印制了新的执法文书,并征求省高法等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对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目前使用的文书达40余种,基本做到每一类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生产建设项目,都能找到与之相适用的文书。2009年省本级已下达各类执法文书几十份,多数生产建设单位已经按文书要求,落实了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对于少数不按文书要求落实的,我们继续采取履行司法程序的做法,确保发挥文书的效力。
     二、强化水土保持执法主体资格地位
     我省共有100个县市区成立了水土保持机构,2005年2月省政府确认省水土保持局为行政许可主体资格,依法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项行政许可项目。各市县95%以上水土保持机构都在当地报纸上公告了执法主体资格。目前,我省共有专兼职执法人员4000多人,执法设备配齐,执法能力逐年提高,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范围逐步扩大,方案申报已成气候。每年省局审批方案70-80个,今年已达到112个。征收额度也逐年增加,十年间局本级收费翻了10翻,从2000年的几百万,到今年的5000万。非税收入的增加为我们做好水保工作提供了有力条件。
     三、广泛深入宣传《水土保持法》
     近年来,我们加大了对《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力度,宣传依法防治水土流失重大意义;宣传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宣传水土流失是我省的头号生态环境问题;宣传水土保持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三个方面:一是积极争取领导支持,进行大力宣传。我们利用每年的《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纪念日召开座谈会,邀请省人大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向人大领导汇报我省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的情况。得到了各级人大的有力支持。二是确定宣传重点,进行深入宣传。在宣传重点上,坚持“三个面向”即面向各级领导、面向广大人民群众、面向重点单位。特别是对相关部门和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有针对性的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的理解,提高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三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散发宣传材料,组织文艺活动,知识竞赛等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每年省财政给我局安排60万专项资金搞宣传,取得了很好效果。
     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自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启动以来,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和《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确定了15个首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我省还拿出200万元用做开展能力建设和奖励能力建设县的专项经费。为了顺利开展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了解15个能力建设县的情况,我们对15个县逐一摸底,掌握了15个县在监督管理上有哪些特点、不足。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行业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如招商引资、铁路、矿山项目。招商引资、铁路项目行政干预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难以落实。矿山项目随着两年来的整顿,基本都能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是矿山企业编方案的目的不是重视水土保持,而是为了拿到水保的批文,去办开采手续,一旦批复到手,其他水土保持工作就置之不理了,而我们又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监理需要规范
     目前我省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大多数都能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这就要求有一个规范的监测、监理市场,但是,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监测、监理单位不能完全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要求,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有的事后监测、监理,有的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进行监测、监理,有的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不能客观如实的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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