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企业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9-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我们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于2003年、2004年建设的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开采的石灰石矿山,现已生产运行十几年了,主管部门要求我们补做水土保持方案,并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于2011年3月实施的,我们是在水土保持法实施之前建设的,距2011年水土保持法实施时,早已建成运行多年,我们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还需要在补交,如果需要补交,按什么标准交纳,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新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因此,您提到的水泥生产线及配套开采石灰石矿山项目,应当补缴运行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标准请参考《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等有关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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