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兰铁路工程的弃渣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和弃渣再利用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9-0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咨询一下成兰铁路工程有一个渣场是2011年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渣场,实际建设中该渣场未启用,2018年成兰铁路工程完成了成兰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并取得省水利厅的批复,该渣场也未列入变更报告的渣场统计中,目前施工单位启用该渣场,请问该渣场(堆渣量超10万立方米)是属于新增渣场还是设计渣场,施工单位启用该渣场应向哪级水行政部门申请?二是成兰铁路工程的弃渣,由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加工人工砂石或其它商业化利用,是否合法,同时渣在工程施工期间,渣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将弃渣作为资源进行拍卖综合利用(加工人工砂石等商业利用)?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您提到的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已批复确定且未变更的渣场,生产建设单位可正常启用,不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再行申请。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弃渣综合利用。同时,您提到的弃渣商业化利用或拍卖综合利用,并不能免除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