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采矿产资源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9-0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砖厂和石厂开挖料(页岩、水泥配料用砂岩)有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开挖料属于矿产资源。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同时满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二)(三)。请问可按照(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情况属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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