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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砖厂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9-0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在实际监督管理中,砖厂企业已办理采矿许可证,主要存在以下情况:1、砖厂在其划定的矿区范围未实施开采活动,其生产的页岩多孔砖主要原材料页岩转由市政渣土转运单位提供,主要为在建项目弃方,辅料由市场采购,因此在生产期未对矿区发生扰动或破坏水土保持设施;2、提供页岩渣土的在建项目一般均已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市政渣土转运单位转运至制砖企业仓库等待生产消纳。针对上述情形,是否还应计征砖厂生产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如计征,则应该采取何种标准以及依据?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因此,您提到的砖厂在生产期如不实施开采活动,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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