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咨询

开发区补充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和水保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是一名基层的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但是对于水保〔2019〕160号文件关于在经开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要求不好操作,特咨询以下几个问题:一、以前没有搞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已经入驻了很多企业,部分企业已编报了水保方案)能否补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二、以前没有搞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能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承诺制/备案制管理?三,开发区管理机构编报水保区域评估报告,是否需要缴纳区域评估占地范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哪个缴纳?若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了开发区水保补偿费,引进的实施承诺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还要缴纳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水保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就《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提出的3个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开发区已经入驻企业的情况,可以补充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也可以由入驻企业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对于以前没有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区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实行承诺制管理。
  问题三: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由入驻开发区的单位缴纳。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最近更新

微信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