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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对灰渣贮存场选址安全距离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甘肃平凉某灰渣贮存场,总库容339.45万方,最大堆高140米,上游汇水面积0.84平方公里,级别为二等干灰场。灰场下游500米为甲醇生产场,场区占地面积90公顷,职工400余人。灰场及拦灰坝稳定性验算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拟建场地具备泥石流产生基本条件,但未发现其他影响灰坝安全的不良地质作用;设计防洪标准采用200年一遇。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3.2.5条及贵部2019.7.15日答复,灰场选址未明确规定安全距离。本项目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技术审查专家对灰场选址问题存在争议。请问贵部,本灰渣贮存场选址是否满足水保要求?若不满足,安全距离至少是多少?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的第3.2.5明确规定,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该条为强制性条文,设置永久或临时存放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因此,您提到的灰渣贮存场选址,应当严格遵循这条强制性条文。关于您提到灰渣贮存场选址是否满足水保要求及安全距离的具体问题,我们认为应以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意见为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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