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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河道、渠道清淤和湖泊水质提升工程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2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河道、渠道清淤工程以及湖泊水质提升工程,业主单位为水务局,该类事项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计算?水域范围内清淤面积需要计算吗?水土保持补偿费可以免缴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河道、渠道清淤等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您提到的湖泊水质提升工程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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