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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戒毒所项目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最近做了一个戒毒所的项目,项目是省里面立项的,在省厅里面审查,针对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省厅里面的专家意见不统一,讨论了很久。请问戒毒所是否属于军事设施或者公益性项目。该不该征收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我们认为,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因此,您提到的戒毒所不属于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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