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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附录B.1.1补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1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7.1.2明确: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怎样理解这一规定?我认为此处的“实际完成”仅指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工程量,不包括实际单价。因为,实际单价是中标合同单价或者实际结算单价,而方案单价是估算单价(按概算价扩大10%),如果此处的实际完成投资包括实际单价,则:(1)与7.1.1规定的“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应与主体工程一致”不相符;(2)未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单价又怎样编制?是也按实际单价,还是按7.1.1的规定编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附录B.1.1明确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因此,对于补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您提到的已经实施和待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价、措施量、主要材料价格、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时费等,按照中标合同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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