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类项目关于征占用土地面积和水土保持措施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1、划分报个书、报告表的时候,生产类(如采砂场、黏土矿)项目征占地面积算不算采矿区面积,砂石料、黏土矿量算不算土石方量?2、措施布设上,生产类项目新标准在特性表中提到,措施、投资(估算也是这样规定的)只列建设期的,是不是第五章措施布设只列建设期的,运行期和闭矿措施只要提出要求就可以?(设计水平年的要求也是这样)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生产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对于您提到的采矿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包括采矿区面积。同时,您提到的砂石料、黏土矿等所开采的矿产资源,不应当纳入土石方量。
问题二: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附录B.1.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有关规定,第5章水土保持措施指的是在建设期所实施的措施。同时,您提到的运行期措施和闭矿措施应当在第8章水土保持管理中重点说明。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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