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自2003年建厂至2006年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0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这样的问题:xx企业建于2003年,占地面积120亩,自建厂以来至2006年,该厂分三次向县水土保持监督站缴纳水土保持防治费和水保设施补偿费共计2.4万元,其中水土保持防治费1.5万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0.9万元。今年6月份我们再次深入该企业征收未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该企业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借口,拒绝缴纳。请问:我们还能征收未缴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到的企业自2003年建厂至2006年已经分期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情况。如果存在未缴齐的情况,应当追缴。计征标准按照有利于生产建设单位的原则确定,即如现行标准低于原标准,则按现行标准计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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