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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园区及矿山项目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07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在现在的水土保持执法过程中发现,特别是园区及矿山项目,在规划时把面积放得太大,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治理面积也是按规划面积来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时,企业业主又以实施面积没有还没有这么多,就提出要分期支付水土保持补偿费。不知这种提法是否可行?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园区属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九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您提到的矿山项目属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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