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0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矿山开采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确定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时,是否要将运行期矿石开采量按土石方量考虑在内?如果要考虑矿石开采量,按照挖填方总量大于5万方应编制报告书的规定,一般的矿山采掘类项目均为报告书;如果只考虑开采过程中的剥离表土,则有报告书和报告表之分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矿山类项目,如果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建设期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运行期矿石开采量不考虑在内。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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