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批先建”项目是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还是直接进行处罚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8-01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水保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已经竣工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但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是要求生产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还是直接进行处罚。如果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了,如何补办?麻烦给予解答指导,非常感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您提到的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如项目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如完建在两年以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处罚。
同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因此,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应当根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送对应级别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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