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新津水环境综合整治(一期)——白鹤滩湿地建设项目、明珠公园(原银杏公园)工程建设、四川农业博览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都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您提到的新津水环境整治(一期)—白鹤滩湿地建设项目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明珠公园工程建设中的园林绿化设施部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四川农业博览园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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