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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综合性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本项目是一个综合性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2.93公顷,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和排水用地。其中,公园绿地面积约4.6公顷,该部分是否能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综合性项目中的公园绿地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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