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是否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针对办水保[2016]65号文第三条提问,某项目地点和规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增加原因是可研阶段地质测量不够精确。请问,1)这种情况,需要编写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吗?2)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是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提条件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规定,您提到的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情形,即属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问题二:您提到的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不是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提条件,下列情形特指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情形。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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