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山开采项目如何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29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现阶段部分砂石料、粘土矿、石灰岩矿等采矿证确定面积为总面积,矿的服务年限较长,有些为数十年,但采矿证为三年一换,则方案编制时扰动面积如何确定,也不太可能按照总面积确定补偿费、措施量等相关内容,否则需要矿的服务年限到期后验收;但现阶段又不提方案服务期的内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4.4.1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您提到矿山开采项目在整个服务周期内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都应当纳入征占用土地面积。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矿山开采项目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应当按照开采量计征。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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