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养老地产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1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我区现受理一件养老地产项目,占地80公顷,其中涉及老年公寓用地、商业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幼托用地、基层社区中心、小学用地、医卫慈善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学校用地为划拨,其余为出让)。现咨询养老地产项目配建的企业自持民营专科医院和企业自持的老年公寓,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适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予以免征,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文件,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需要进行减免或减半收取?望予以回复,为感!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因此,您提到的养老地产项目中,属医院、养老服务设施的部分,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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