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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水保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1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1、根据水保[2019]160号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请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2、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请问主要服务对象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是否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对您提到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可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您提到的服务对象为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中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污水处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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