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1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文件已于2019年5月31日开始执行,针对31日前已开工或已完工但还未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是按照新规执行还是老规执行?如果按照新规执行是否会对已及时严格按照规定编报了水保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公平,影响积极性?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已于2019年5月31日下发施行。您提到在该日期之前已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对于“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是否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手续,应当执行“放管服”文件中规定的范围。这对于您提到的已经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项目,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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