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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1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而第七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是否矛盾,很多人理解为按征占地总面积计征。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所提到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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