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1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文件第五条:其中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管。这一条规定是否取得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不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送水利部门审批?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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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hm2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m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因此,此种情况下,生产建设单位不需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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