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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依据和“营改增”“营改增”及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7-12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是一位工程造价人员,在编制水土保持投资估算采用依据上时非常困惑,想咨询领导、专家,谢谢答复!目前,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依据因不同的审查专家而有所不同:(1)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及水利部办水总[2016]132号文。但132号文仍有现场经费;132号文的人工预算单价是按现行标准执行,现行标准应理解为67号文的标准,即工程措施2.66元/工日,植物措施2.23元/工日。(2)水规总院2014年3月的报批稿。但报批稿没有颁发,也没有按税金“营改增”调整相关费用构成及费率标准。(3)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上述三个依据存在诸多不同,应采用哪个规定为好?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目前《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概(估)算编制规定及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没有废止,仍是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的主依据,因此在进行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时,仍需按照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进行,根据近年来对营改增的要求,采用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编制水土保持概(估)算文件时,还应结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办水总[2016]132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 号)将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
  在江西省内进行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还应符合江西省的有关水土保持投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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