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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看了不少咨询关于一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的计算方式的,恢复都是按照征占地总面积,但是跟水保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矛盾,跟《补偿费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及第五条是否矛盾。请说明。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经询北京市水务局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北京市将涉水行政审批中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等技术文件进行了整合,归并为水影响评价。您提到的北京市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实行市场定价。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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