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本市目前有一个特色旅游小镇建设项目,在这个项目内配套有医院、小学、幼儿园、农业学院。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计算水土保持补偿费时,是否可以将(医院、小学、幼儿园、农业学院)占地面积从计征总面积中扣除。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您提到特色旅游小镇建设项目中的医院和幼儿园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在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时,可以将其占地面积从计征总面积中扣除。同时,根据教育部意见,您提到的小学和农业院校如果属公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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