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项目名称围滩河防洪排涝及生态修复工程,位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部,已经立项,现正在建设,想咨询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免征或者部分征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因此,您提到的围滩河防洪排涝及生态修复工程不属于其中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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