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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涉嫌“未验先投”执法项目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你好!请问省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涉嫌“未验先投”执法项目的查处主体是审批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还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法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您提到的省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涉嫌“未验先投”执法项目的查处主体,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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