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砂石厂、露天开采矿山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1、砂石厂、露天矿的矿区划定矿区面积远远大于实际开采面积,在计算补偿费时,不扰动的矿区面积是否应该计入补偿费计算范围。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砂石厂、露天开采矿山,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因此,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仅指扰动矿区的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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