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民办学校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那么请问,民办的小学、中学、大学是否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照一般性建设类项目征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教育部意见,学校中公益性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因此,您提到的民办的小学、中学、大学如果属于上述范围,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否则,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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