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是否缴纳水保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28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您好!有一个4级河道,历史上此河道也治理过,治导线明确。本次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已批复,部分堤防需要加固,部分无堤防段需要新建,河道内进行清淤和主槽以外的滩地植草,主体工程设计的占地面积只计列了新增的占地面积,未考虑原河道占地面积。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专家对占地面积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费面积有不同的看法。请问:1、占地面积应如何计算,是否应包括原河道占地面积;2、两河堤之间的原河道占地需要收取补偿费吗?如果不征收补偿费的依据是什么。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河道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中的河道清淤等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的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对于您提到的原河道占地,如果在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没有计列入征占用土地面积,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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