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编报水保方案和水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我区中等专业学校于2010年9月开工,2015年11月完工投入使用。现在准备在原来停车场位置建设风雨操场项目,占地面积不足一万平米,准备在市发改委立项。有两个疑问想请教:1、该学校已于3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是否不需要再进行补办水土保持方案?仅对本次立项的风雨操场项目进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表即可吗?2、根据财综[2014]8号文,该项目现属于免征水保费,那么已建成的区域是否需要补交水保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您提到中等专业学校投入使用已达两年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要求其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同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您提到风雨操场项目占地面积不足一万平米的情况,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问题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学校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根据教育部意见,属于学校公益性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因此,您提到的中等专业学校项目如果属于上述范围,则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同时,已建设的教育教学设施不需补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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