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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6-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您好!想咨询一下,针对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形,《水保法》和《编报审批管理规定》都提到了。请问,在行政处罚时应当执行《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还是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到的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就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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