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麻烦问一下,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属于养老服务设施吗,等能不能纳入免征范围?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因此,您提到的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养老服务用房部分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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