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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对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当前有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没有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建设或者生产过程中自行选址堆放弃渣,若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进行查处,明显不符合“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的规定;若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弃渣场选址符合法规和技术规范,可以在限期内补办审批手续。根据《水土保持法》规定,只要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弃渣,就应当被处罚,而未依法编制方案,没有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弃渣场(选址合理)可以补办手续。这就出现依法编了方案比未编方案的在弃渣行为上受到的行政处罚更重。请问基层水利部门如何适用《水土保持法》,做到合法、合理、公正的处理,避免出现“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您提到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相比未编方案的,在弃渣行为上受到的处罚更重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对于您提到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随意倾倒废弃土石渣的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补办手续的同时,按照第五十五条规定实施处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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