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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引水式和混合式小型水电站是否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问题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是一名基层水土保持管理人员,现有一事比较困惑,想请教部里的领导专家给予指导!我县现有引水式和混合式小型水电站7座,建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在环保督察中发现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被列入整改问题。这些水电站目前即没有扰动地表现象,又没有造成水土流失,请问是否需要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您提到小型水电站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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