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计征水保补偿费的问题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你好! 在海绵城市建设中,项目区是分片进行占地统计,当中就有大部分房屋等面积未有扰动。按发改价格(2017)1186号文中规定“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扣除未有扰动房屋等面积,作为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计算面积。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规定,对于您提到的海绵城市建设,属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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