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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对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使用地下水井供水,主要建筑物为1座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厂房,一般建设在村庄内。建设时国土部门未要求履行征占地手续。请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如果属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并且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就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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