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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对免征水保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向我县水利局报来“关于申请减免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等三个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报告”,申请报告明确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下属城投公司承建的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县保障房小区外配套排水干管工程、县保障房小区外配套截污干管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全部来自县级财政配套,请问“上述三个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县城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县保障房小区外配套排水干管工程、县保障房小区外配套截污干管工程,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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