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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1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管线工程沿线占用林地,施工时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由林业部门负责)。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作业带场地已平整,但植被(林地)未恢复,是否具备水保验收条件,能否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明确要求,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因此,您提到的植被恢复未完成的情况,不具备自主验收合格条件,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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