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对依法编报水保方案和计征水保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咨询内容
1、露天煤矿,建设期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均已完成。后煤矿在生产运行期间,修改初步设计,新增3个外排土场并调整相关输变电、道路等工程布置。请问:该煤矿因属生产运行期,是否还需要做外排土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2、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治理期为12年。请问:一是该项目是否应认定为建设类项目,建设期为12年,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涵盖时间只能待采掘场治理完成后才结束(可能延至12-15年)?二是补偿费计征问题,若属建设类项目,那么就应按12年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因灾害治理期间有大量煤炭产出并外销,也同属矿产资源开采,对此,煤炭产出是否还需按产能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露天煤矿在建设期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均已完成。在生产运行期间新增3个外排土场并调整相关输变电、道路等工程布置的情况,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如包括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则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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