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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水保方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单位是旅游景区,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到当地行政审批局去办理水保批复手续,被告知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不予通过技术审查,不接收申报材料。请问事实是这样吗?那我们应该办理什么手续,请指教,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事宜,请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3号)有关规定办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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