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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对免征水保补偿费的问题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水保方案编制单位,请问“老旧小区内部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和“供水管网完善工程”等线型供水工程,该项目全部位于北京市城区内,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中的“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该类项目是否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呢?谢谢您!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在中心城区及其周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和城市副中心的老旧小区内部供水管网改造,属于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设施,符合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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