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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对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5-0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我市正在实施慈湖河流域水环境治理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水系整治、雨污水管网建设、市政道路新建和改造,请问该项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若是,其中的市政道路新建和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免征水土保持保持费?急盼复!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您提到的水环境治理项目中的市政雨污水管网建设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水系整治、市政道路新建和改造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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