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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对水保方案变更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非常感谢贵单位上次的回复!这次想咨询: 1.有个公路项目,原定12km线路中包含4km的路基道路,但是水保方案批复下来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发生了变化,最终确定为全线高架路段,仅匝道保留路基道路。但是线路走向未发生变化,原先填方路基需要的土方不再需要,减少很多。根据办水保[2016]65号文,本工程未发生横向位移,开挖土石方没有增加,另外由于高架下面墩子周围的土地依旧会采取绿化和清表等措施,匝道路段依然包含路基边坡绿化,本工程的表土剥离、植物措施和水保措施体系变化量也未达到65号文涉及变更的标准。请问这种情况下,还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吗? 2.65号文是试行版本,请问何时能出正式版? 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对于您提到的是否需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问题,请按照《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您提到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不符合变更相关要求,则不需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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