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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按照采石量计征补偿费和水泥厂属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解释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9-04-30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咨询内容

领导您好,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要求,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想咨询一下,水泥厂采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类?还是属于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中的“采石”类?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七条规定,您提到的水泥厂在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采石量计征。同时,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办水泥厂属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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